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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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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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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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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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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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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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木材运输及木材集散地木材来源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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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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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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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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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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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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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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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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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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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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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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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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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及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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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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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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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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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行为现场检疫、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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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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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植物检疫条例〉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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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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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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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年度累计检查频次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者应检查对象申请实施的检查结合实际确定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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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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