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16193568997151
信件标题:异地就医保报销比例、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来信人:胡毅
留言时间:2021/04/25
答复单位:和田地区医疗保障局
答复办理时间:2021-04-27
主要内容:我母亲在和田退休,在浙江省宁波市异地定居,长期住院,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请问和田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是什么?住院基本医保和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回复: 您好。异地就医相关解答如下:《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八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属于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人员范围(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人员): (一)异地安置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五)其他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 第十条: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制度,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备案手续。 (一)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所需信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网上经办等多种形式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因病情需要转往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人员,应按参保地转诊规定确定1-2家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转院备案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参保地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如需再次转院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生效后,如需转回参保地就医的,应按参保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转诊转院人员本次出院结算后,备案信息自动失效,当次异地就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