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15197931591760
信件标题:大病报销问题
来信人:郑宏
留言时间:2018/02/28
答复单位:
答复办理时间:
主要内容:我是2015年6月在和田地区人民医院检查患慢性髓性白血病,后转院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患病以后需每天服用药物进行控制,因成功申请北京中华慈善总会格列卫3+9援助项目。每年只需买3个月的口服药项目办援助9个月药品。2016年因药是进口药(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列卫)和田地区医院没有药,所以后期吃药先在地区人民医院开取备案表再到乌鲁木齐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买药回本地社保局报销,2017年7月到买药时间,本人到社保局进行咨询,社保局要求办理大病卡才可以门诊拿药,不然只能住院拿药。我带着病例去人社局办理大病卡,经查询文件后说我的病不符合大病卡范围,让我与社保局沟通,我在2017年7月26日找到社保局反应了我的问题,社保局回复我后期会下发补充文件,尽快把我的大病卡落实,我又反应了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拿药一次只能带1盒要,只够我吃10天的,我的家庭情况10天去一次乌鲁木齐压力太大。社保局让我先按2016年方式拿药,说大病卡1-2个月就可以办理下来了,就可以报销了。可是到了2018年2月我的大病卡也没有办理下来。2017年买药107246.85元到现在都没有报销,期间因我怕买药的发票过期多次上社保局质询,社保局回复说我的是他们有登记大病卡办完就可以报销,找人社局又因为其他工作,到现在我的病例还没有上会。请问一下,我的事要什么时候可以解决,买药的费用还能不能报销。现恳请尊敬的领导可以尽快解决我的问题。
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经转交和田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现回复如下: 一、和田地区城镇职工门诊大病政策。 (一)和田地区人社局于2016年6月下发《关于和田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门诊大病制度的通知》(和地人社发[2016]111号)文件,初次将3种门诊大病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衰竭门诊血液透析、慢性活动性肝炎门诊干扰素治疗纳入门诊报销范围,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经过一年的基金运行及城镇职工大病病种的门诊需求,2017年6月将慢性髓细胞白血病和苯丙酮尿症病种纳入和田地区城镇职工门诊大病政策研究范围,并于2017 年8月下发《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增加慢性髓细胞白血病和苯丙酮尿症病种的通知》(和地人社发〔2017〕86号)文件,自2017年9月1日起城镇职工增加慢性髓细胞白血病和苯丙酮尿症病种按照城镇职工门诊大病政策进行报销,即:“符合门诊大病药品、诊疗目录范围内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活动性肝炎门诊干扰素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5万元以内的,按照85%的报销比例给予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费用报销政策,在大病医疗救助、公务员补充医保基金中按相应比例报销。” 二、城镇职工门诊大病评审。 (一)每期专家评审会需根据申报人数,在全地区有资质的2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邀请10-16位专家到会,义务评审;人社局业务负责人及纪检人员参会,每份病例需2名专家统一认可病情情况,方可通过。 (二)自2017年10月起医务人员抽调到其他岗位,本期专家评审会延期,同时对未能及时进行评审的职工大病患者的报销问题提供了2项解决途径:一是按照未出台门诊大病政策前的办法,职工大病患者不在门诊放化疗,办理住院登记进行放化疗,出院时可直接结算报销;二是评审通过后和田地区此期患者待遇享受时间起始日期为2017 年9月1日,患者可先行垫付资金并留存门诊放化疗票据,待遇开通后统一至地区社保局按政策报销。 (三)该网民的门诊大病申请已于2018年3月21日通过专家评审会,本期评审通过人员278人,公示期到2018 年3月28日期满,2018年3月29日地区社保局开通其待遇,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为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