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三) | ||||||||||||||||
填报单位(公章):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填报时间: 2024年9月30日 | ||||||||||||||||
序号 | 地州/县市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元) | 没收违法所得(元) | 没收非法财物(元) | 案件货值(元) | 估算挽回经济损失(元) | 案件领域 | 备注 |
1 | 和田地区 | 和农(农机)罚告〔2024〕13号 | 胡西铁木尔·托合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胡西铁木尔·托合提 | 胡西铁木尔·托合提 |
2024年8月5日17时25分,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孙运帅、布阿提克·忙苏执法检查时,在和田市吉亚乡兰干村道路上发现当事人胡西铁木尔·托合提驾驶红色路通454型拖拉机正在道路上行驶。经查,该拖拉机状态正常,当事人无法提供拖拉机驾驶证。 |
胡西铁木尔·托合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项:“违反规定,未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处 250 元以上35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1.责令整改。2.处300元罚款 |
1.责令整改2.罚款30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6日 | 300 | 0 | 0 | 0 | 0 | 农机类 | |
2 | 和田地区 | 和 农(农机)罚告〔 2024 〕 14 号 | 陈鹏未取得大型机械操作证件而操作大型机械案 | 陈鹏 | 陈鹏 | 2024年8月6日12时51分,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孙运帅、布阿提克·忙苏执法检查时,在于田县阿热勒乡于田县润泽木材加工厂,发现当事人陈鹏驾驶山宇重工 ZL -932型装载机正在该木材厂从事木材装运作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要求当事人出示大型机械操作证和行驶证。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机械操作证,根据提供的行驶证,该装载机状态正常,机主为张立伟。当事人未取得大型机械操作证而操作大型机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陈鹏未取得大型机械操作证而操作大型机械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给与较轻处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2100元罚款。 |
罚款210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6日 | 2100 | 0 | 0 | 0 | 0 | 农机类 | |
3 | 和田地区 | 和 农(农机)罚告〔 2024 〕 15 号 | 李军旗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案 | 李军旗 | 李军旗 |
2024年8月15日11时27分,我局执法人员孙运帅、布阿提克.忙苏执法检查时,在和田县巴格其镇乡村振兴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三期)工地,发现当事人乃比.艾克木驾驶一台柳工CLG856型挖掘机正在该工地从事挖掘作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要求乃比.艾克木出示大型机械操作证和行驶证。经查,乃比.艾克木无法提供大型机械行驶证,提供的临时牌照已于2023年11月6日到期,机主李军旗安排乃比·艾克木操作该挖掘机作业。同时,发现当事人曼苏尔·艾麦尔驾驶一台挖掘机正在该工地从事挖掘作业。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大型机械行驶证,提供的牌照已于2023年11月6日到期,李军旗"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李军旗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新购置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之规定。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操作大型机械,并于当日立案调查。依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按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项《农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1较轻项:"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处21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按照调查实际情况及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法给与较轻处罚。本机关拟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4200元(肆仟贰佰元整)罚款。 |
罚款4200元 | 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9日 | 4200 | 0 | 0 | 0 | 0 | 农机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