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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补助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4-06-14 19:35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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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和地财社〔2024〕17号 各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4〕42号),现下达你县(市)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和地财社〔2024〕17号


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4〕42号),现下达你县(市)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指标(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1),用于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00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相关科目。各县(市)须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细化至项级科目(可在一体化系统内对自治区下达的项级科目按实际进行调整),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地区财政局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县(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即包括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县(市)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请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四、请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2024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表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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