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财社〔2024〕16号
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4〕41号),现下达你县(市)2024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项目代码:10000019Z195110010005,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1)。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要求,我们已于2023年12月提前下达了部分202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和地财社〔2023〕69号文件)。本通知明确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补助资金,扣除提前下达数后即为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资金收入请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040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目。
二、请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及各级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地区财政局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县(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即包括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县(市)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请各县(市)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1.2024年中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