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财教〔2024〕11号
地直相关单位(学校),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新财教〔2024〕59号)文件精神,本次现下达你单位(县、市)2024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4759.19万元(项目代码:Z155050000004),其中: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资金3605万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补助资金1245.99万元,高等教育学生资助补助资金-91.80万元(详见附件1),用于落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各单位(县、市)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及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支出经济分类详见附件。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县、市)要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45号)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足额及时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单位(县、市)自行扩大学生资助政策范围、资助标准等产生的增支,自行承担。
二、各单位(县、市)要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财教〔2018〕16号)和《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有关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现精准资助、应助尽助。
三、财政部、教育部在核定当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时,根据新疆国家助学金上一年度实际资助面与政策规定资助面的差异,对中央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对上一年度多核定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在下达当年补助资金预算时予以扣减。自治区财政将统筹做好资金分解下达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严格落实好学生资助政策,对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不得将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直接认定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家庭的动态监测,防止学生因贫失学。
四、各单位(县、市)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将高校国家资助政策的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应全部用于地方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有关高校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规定,认真组织评审工作,不得随意增减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切实将指标落实到学生。高校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时,应向国家重点支持学科专业倾斜;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向急需高层次人才给予适当倾斜。
五、各单位(县、市)财政、教育部门和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兵役高校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学费减免资金,由财政拨付到高校,对于已经收取的学费,高校应及时返还学生;对于已经减免的学费,高校应将对应的财政拨款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六、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已按照2024年度全年补助额度,调整下达各单位(县、市)区域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财政部门将审核的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各单位(县、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相关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请你单位(县、市)填写《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在资金拨付次月起每月月初1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单位。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