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件情况统计表(2024年公示) | ||||||||||||||||||
填报单位: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
序号 |
地(州、市)/ 县(市、区) 名称 |
当事人名称(姓名) | 案由 | 立案日期 | 结案日期 | 处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内容 | 处罚种类 | 涉案金额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 领域 | 市场类型 | 案卷名称 | 案件类型 | 案件来源 |
1 | 和田地区 | 民丰县大漠笙歌音乐会所 | 未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 2023/11/30 | 2024/1/22 | 2024/1/8 | (和地)文综罚字〔2024〕F-00001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序号73的规定 | 给予行政处罚 | 给予警告 | 警告 | 无 |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新闻出版(版权) | 歌舞娱乐场所 | 民丰县大漠笙歌音乐会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 普通程序 | 执法检查 |
2 | 和田地区 | 民丰县天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未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 2023/11/30 | 2024/1/22 | 2024/1/9 | (和地)文综罚字〔2024〕F-00002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序号73的规定 | 给予行政处罚 | 给予警告 | 警告 | 无 |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新闻出版(版权) | 歌舞娱乐场所 | 民丰县天和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 普通程序 | 执法检查 |
3 | 和田地区 | 何世刚 (和田市好乐迪娱乐会所) | 未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 2023/11/15 | 2023/12/26 | 2023/12/25 | (和地)文综结字〔2023〕F-000010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序号73的规定 | 给予行政处罚 | 给予警告 | 警告 | 无 |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新闻出版(版权) | 歌舞娱乐场所 | 和田市好乐迪娱乐会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 普通程序 | 投诉举报 |
4 | 和田地区 | 和田市沙尘暴娱乐城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 2023/11/13 | 2024/2/28 | 2024/2/1 | (和地)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序号73的规定 | 给予行政处罚 | 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 警告,罚款 | 无 |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新闻出版(版权) | 歌舞娱乐场所 | 和田市沙尘暴娱乐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 普通程序 | 投诉举报 |
5 | 和田地区 | 和田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 2023/11/13 | 2024/2/28 | 2024/2/1 | (和地)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序号73的规定 | 给予行政处罚 | 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 警告,罚款 | 无 |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新闻出版(版权) | 歌舞娱乐场所 | 和田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未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 普通程序 | 投诉举报 |
6 | 和田地区 | 和田市酒号公馆娱乐城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 2023/11/15 | 2024/2/28 | 2023/12/29 | (和地)文综罚字〔2023〕F-000008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序号73的规定 | 给予行政处罚 | 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 警告,罚款 | 无 |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新闻出版(版权) | 歌舞娱乐场所 | 和田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未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 普通程序 | 投诉举报 |
7 | 和田地区 | 和田市酷咪娱乐城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 2023/11/15 | 2024/2/28 | 2023/12/29 | (和地)文综罚字〔2023〕F-000009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序号73的规定 | 给予行政处罚 | 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 警告,罚款 | 无 | 和田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新闻出版(版权) | 歌舞娱乐场所 | 和田市花样年华火吧餐厅未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 普通程序 | 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