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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增发2023年国债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4-03-13 16:30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4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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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和地财建〔2024〕3号 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增发2023年国债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资环〔2024〕15号)要求,为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国家增发国债项目实施工作机制确定的项目,现下达你单位增发2023年国债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

和地财建〔2024〕3号


地区应急管理局、地区消防救援支队: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增发2023年国债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资环〔2024〕15号)要求,为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根据国家增发国债项目实施工作机制确定的项目,现下达你单位增发2023年国债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补助资金预算9251万元 (详见附件) ,项目代码10000024Z241205000001,该项资金列入2024年预算,收入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324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预警指挥项目、航空应急项目、工程抢险能力提升项目、基层防灾项目支出分别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40104 灾害风险防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项目支出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40204 消防应急救援”,巨灾防范工程支出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40504地震监测”,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详见附件。后期若无变化,不再另行发文,根据《增发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3〕12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财政下达的预算后,原则上应在7日内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单位,及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登录下达预算指标。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超进度拨付资金。

二、请按照《关于转发〈增发2023年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23〕79)开展绩效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实施,做好绩效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汇总形成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真实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要规范使用资金,不得用于置换已拨付到位的中央、地方财政资金等各渠道建设资金,不得挪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附件:

1.增发2023年国债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补助 资金预算分配表

2.增发2023年国债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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