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小水电绿色可持续发展,指导和规范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依据《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水规〔2022〕3号)要求,我地区34座小水电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论情况如下:
退出类电站(15座):
皮山县2座(雅普泉水库电站、红旗水电站)
和田市1座(米力克阿瓦提水电站)
洛浦县3座(纳瓦水电站、山普鲁三级水电站、东方红水电站)
策勒县1座(恩尼里克水电站)
于田县5座(兰干水电站、阿羌水电站、阿日希水电站、普鲁水电站、先拜巴扎水电站)
民丰县3座(八一八水电站、叶亦克水电站、康赛水电站)
整改类电站(19座):
皮山县4座(雅普泉水电站、江岗水电站、桑珠水电站、昆龙水电站)
墨玉县3座(胜利一级水电站、胜利二级水电站、吾加提水电站)
和田县2座(喀拉格尔水电站、排孜瓦提水电站)
洛浦县6座(卡尔克水电站、恰尔巴格水电站、总闸口一级水电站、总闸口二级水电站、山普鲁一级水电站、山普鲁二级水电站、)
策勒县2座(江策水电站、永东恰拉卡依电站)
于田县2座(昆仑渠首水电站、托乎拉克水电站)
公示期:2月8日—2月20日
和田地区水利局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