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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算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

日期:2024-01-31 17:00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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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和地财建〔2024〕1号 各县(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资环〔2024〕6号)文件,为支持各县(市)全力开展抗旱减灾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自治区综合考虑全疆2023年气象干旱情况、干旱灾害综合风险等级、前期抗旱资金安排情况等,现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

和地财建〔2024〕1号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资环〔2024〕6号)文件,为支持各县(市)全力开展抗旱减灾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自治区综合考虑全疆2023年气象干旱情况、干旱灾害综合风险等级、前期抗旱资金安排情况等,现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指标280万元(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3Z135080000019。资金收入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6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40703自然灾害救灾补助”。

二、此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请各县(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三、各县(市)要按照财建〔2020〕245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确保用于应急抢险救援和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保证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坚决防止资金滞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查处并严肃问责。

四、各县(市)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项目实施完毕,尽快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管理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对自评结果真实性负责。


附件:

1.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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