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地财教〔2023〕70号
地直相关单位(学校),各县(市)财政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确保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自治区直达资金)的通知》(新财教〔2023〕251号)文件精神,现下达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自治区直达资金)26104.36万元(详见附件1)。收入请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详见附件。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资金支出,列入2024年预算,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请做好相应预算编制工作。
二、各县(市)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9〕27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45号)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滞拨缓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虚列、套取资金。
三、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县(市)下达该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单独下达预算资金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各单位在预算批复后,按规定用途使用支付资金并加快支付进度,做好真实有效的直达资金支付数据关联工作。
四、严格执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
〔2021〕56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10号)规定,各县(市)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提高资助的精准度,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校公用经费,保障其正常教育教学。
五、按照全面落实绩效管理有关要求,随文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区域绩效目标(见附件2),请各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
1.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自治区直达资金)分配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