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速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3〕242号),现提前下达各县(市)财政局2024年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补助资金11388万元,用于开展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关工作。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列“21004公共卫生”相关科目。各县(市)财政局、相关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细化到项级科目(可在一体化系统内对自治区下达的项级科目按实际进行调整),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资金标识(01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环节,自治区财政厅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县(市)财政局、相关单位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四、请按规定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管理,加快执行进度,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提前下达2024年自治区公共卫生服务(地方 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分配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