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落实优抚对象各项生活待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3〕227号),现提前下达你县(市)2024年自治区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具体金额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建国前农村老党员等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二是各县市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后,用于优抚对象临时价格补贴支出。待2024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各县市要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将补助资金兑现到每一名优抚对象等人员。
三、该项指标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列“20808抚恤”,请各县市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明确至项级科目,并对一体化系统中自治区下达的项级科目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调整。
四、此次下达的优抚对象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自治区直达资金”,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地区在向下级下达预算指标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和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做好直达资金标识标记,及时将支出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五、各县(市)要认真落实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切实强化优抚对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六、请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