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落实优抚对象各项生活待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的通知》(新财社〔2023〕171号),现提前下达你县(市)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第一批)2024年提前下达部分(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农村籍退役士兵、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14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支出;二是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支出。待2024 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各县(市)要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将补助资金兑现到每一名优抚对象等人员。
三、该项指标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808抚恤”,各县(市)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政府经济分类列“50901社会福利和救助”,部门经济分类列“30305生活补助”科目。
四、此次下达的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地区在向下级下达预算指标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和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做好直达资金标识标记,及时将支出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五、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
部署,切实强化优抚对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六、请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预算(第一批)分配表及区域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