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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3-11-28 16:26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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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3〕153号),现拨付你县(市)2023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

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3〕153号),现拨付你县(市)2023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各县(市)、单位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细化至项级科目,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各县(市)、单位下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三、请各县市财政、疾控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四、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县市(单位)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该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2023 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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