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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安徽援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4512次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对口支援新疆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对口支援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援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对口支援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援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遵循“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严格依据援疆五年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调整变更,根据进度拨付援疆资金,妥善处理遗留问题,规范使用结余资金,提供高效协调服务,实现项目闭环管理。

第三条  援疆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推进实施承担主体责任。安徽省驻新疆援建指挥部(以下简称“援疆指挥部”)承担项目联系协调服务责任,由援疆指挥部相关工作组负责人为牵头联系协调服务责任领导,对应工作组内成员为具体责任人,负责上会请款及提供项目实施协调服务。


第二章  援疆规划管理

第四条  五年期援疆规划结束前半年左右,省援藏援疆办会同受援地发展改革委,结合国家最新要求、援受双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实际需求情况,招标确定有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编制新一轮援疆五年规划。援疆指挥部配合省援藏援疆办,全程参与指导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1)援疆五年规划初稿编制完成后,由皮山县发展改革委提请援疆指挥部、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皮山县委、县政府三方联席会议审议。(2)由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呈报和田地区对口支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3)根据衔接平衡意见,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提请援疆指挥部、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皮山县委、县政府三方第二次联席会议审议。(4)援疆指挥部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送省援藏援疆办,由其履行相关报批审定流程。(5)审定完成后,由省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印发援疆规划。援疆指挥部会同和田地区皮山县,严格按照援疆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援疆规划是制定援疆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的依据,列入援疆规划的项目应达到一定工作深度。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安排规划外项目,不允许项目变更。对确需安排的规划外项目,在援疆规划中期调整时统筹考虑。援疆中期调整规划由援疆五年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报流程参照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每年11月上旬,援疆指挥部会同和田地区皮山县,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援疆项目建议计划初稿。(1)初稿编制完成后,由皮山县发展改革委提请援疆指挥部、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皮山县委、县政府三方联席会议审议。(2)由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呈报和田地区对口支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查。(3)根据审查意见,由援疆指挥部召集援疆指挥部、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皮山县委、县政府第二次三方联席会议审议。(4)援疆指挥部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送省援藏援疆办,由其履行相关报批审定流程。(5)审定完成后,由省援藏援疆办批复下达年度计划。援疆指挥部会同和田地区皮山县,严格按照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章  年度计划调整

第八条  (1)对皮山县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变更请求,报送至皮山县发展改革委初审。(2)初审完成后,由皮山县发展改革委提请援疆指挥部、皮山县委、县政府联席会议审议。(3)审议通过后,由皮山县人民政府将申请变更文件报送援疆指挥部研究。(4)研究通过后,由援疆指挥部报送省援藏援疆办审核。(5)审核同意后,由省援藏援疆办批复下达变更文件。援疆指挥部会同皮山县委、县政府,严格按照批复意见执行。

第九条  (1)对地区统筹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变更请求,报送至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初审。(2)初审完成后,由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报送援疆指挥部研究。(3)研究通过后,由援疆指挥部报送省援藏援疆办审核。(4)审核同意后,由省援藏援疆办批复下达变更文件。援疆指挥部会同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严格按照批复意见执行。


第五章  年度计划实施

第十条  援疆年度计划项目主要分为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和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项目咨询、财务决算审计等第三方费用,均纳入项目总投资预算。

第十二条  指挥部各相关工作组为受理项目请款的主办组,负责审核请款资料的完备性与合规性。审核无误后,负责准备上会请款材料。皮山县项目由皮山县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申请文件,和田地区统筹项目由地区项目法人提供资金申请文件,其余项目由相应项目法人单位提供资金申请文件。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金拨付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援疆资金低于2000万元的,在主体建筑基础出±0后拨付80%,竣工验收审计后拨付剩余资金。援疆资金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在主体建筑基础出±0后拨付30%,封顶后再拨付50%,竣工验收审计后拨付剩余资金。

首次请款时,应要求项目法人提交可研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项目进度证明、资金申请文件、资金审批表(一式五份,“下同”)等材料。末次请款时,应提交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资金申请文件、资金审批表等材料。如中间阶段请款,应提交项目进度证明、资金申请文件、资金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对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金拨付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援疆资金低于1000万元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拨付,在签订合同或项目启动后拨付100%,竣工验收审计后有结余资金的应予以退还。援疆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在签订合同或项目启动后拨付80%,竣工验收审计后拨付剩余资金。

对一次性请款项目,应要求项目法人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招标采购合同或补助明细、资金申请文件、资金审批表等材料。对两次请款项目,首次请款材料与一次性请款项目所需材料一致;末次请款时,应提交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资金申请文件、资金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五条  请款材料经援疆指挥部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地区统筹项目资金通过和田地区财政局划转,皮山县项目资金通过皮山县财政局划转。

第十六条  指挥部办公会议纪要同意拨付资金的援疆项目,可直接在《援疆项目资金审批表》“安徽援疆指挥部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财务签批权根据在岗情况采取替补签批方式。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为第一签批人,负责规划项目的指挥部成员为第二签批人,相关项目的牵头负责指挥部成员为第三签批人。

第十七条  财务组负责在援疆指挥部办公会会议纪要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拨付援疆资金至受援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援疆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援疆资金拨付至项目法人单位账户。对于补助类项目,应在项目法人单位收到援疆资金后8个工作日内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或补助对象账户。


第六章  历史遗留项目处理

第十八条  对往年年度计划中因特殊情况未实施项目以及已启动而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须由和田地区皮山县出具相应批准文件完成结项。

第十九条  (1)对皮山县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终止实施项目的请示,报送至皮山县发展改革委初审。(2)初审完成后,由皮山县发展改革委提请援疆指挥部、皮山县委、县政府联席会议审议。(3)审议通过后,由皮山县人民政府将终止实施项目的意见报援疆指挥部研究。(4)研究通过后,由援疆指挥部报省援藏援疆办备案。

第二十条  (1)对地区统筹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终止实施项目的请示,报送至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初审。(2)初审完成后,由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报送援疆指挥部研究。(3)研究通过后,由援疆指挥部报省援藏援疆办备案。


第七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年度计划中已竣工验收项目,在财务决算审计后,援疆资金有剩余的,项目法人单位应于30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受援地财政部门援疆专户,每年底集中退还至援疆指挥部项目资金专户,自动进入结余资金池。历史遗留问题项目清理结项后所收回援疆资金,也进入结余资金池。

第二十二条  结余资金原则上滚动至中期规划调整或下一轮援疆五年规划编制时统筹使用。结余资金所实施具体项目,由援疆指挥部会同和田地区皮山县确定,报省援藏援疆办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1)对拟在皮山县实施的结余资金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项目需求,报送至皮山县发展改革委初审。(2)初审完成后,由皮山县发展改革委提请援疆指挥部、皮山县委、县政府联席会议审议。(3)审议通过后,由皮山县人民政府将实施结余资金项目的意见报援疆指挥部研究。(4)研究通过后,由援疆指挥部报省援藏援疆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1)对拟在和田地区实施的结余资金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项目需求,报送至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初审。(2)初审完成后,由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报送援疆指挥部研究。(3)研究通过后,由援疆指挥部报省援藏援疆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规划项目组作为主办组,牵头负责结余资金项目立项事宜。对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法人应提交可研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及商请支持项目立项的文件。对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项目法人应提交实施方案批复、招标采购合同或补助明细及商请支持项目立项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结余资金项目完成备案程序后,由相关工作组作为项目请款的主办组,参照第五章相关条款履行请款手续。


第八章  项目和资金监督审计

第二十七条  援疆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援疆资金。援疆指挥部商请省审计厅协助和田地区皮山县审计部门,做好相关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援疆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援疆资金监管,财务组应全过程掌控资金动态。每年12月,财务组协调受援地督促已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单位集中退还援疆资金。对退还不积极或拒不退还的,在规划调整时调减其资金支持规模或移出规划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所有援疆项目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安徽援疆标志。原则上,全部由援疆资金出资的项目,确保安徽援建文字和安徽援疆LOGO同时出现;部分由援疆资金出资的打捆项目,仅突出安徽援疆LOGO。各相关工作组负责协调落实安徽援疆标志张贴悬挂工作,纪检监督组负责抽查检查。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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