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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和田地区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类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3407次   【字体:

(一)和田地区特色林果种植可享受林果保险。核桃、红枣、杏、苹果、葡萄等确定奖补试点品种保额为1600元/亩,保险率为6%,保险费为96元/亩。财政补贴比例:政策性林果业(只针对种植)财政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42.21%,补贴金额为40.52元/亩;自治区财政补贴35%,补贴金额为33.6元/亩;市县财政补贴2.79%,补贴金额为2.68元/亩;林果自产者自缴20%,自缴金额为19.2元/亩。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和行办发【2019】96号)

(二)林果技术服务合作社建设

1.支持对象。优先支持社员不少于 30 人、具有较强技术服务能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服务合作社。

2.支持内容。通过品种优化、果园清园整形修剪、疏密改造、疏花疏果、增施有机肥、病虫防治、机械化管理、分级分品种采收等措施,提升基地标准化管理水平。升级果品分级、分选、预冷、保鲜、包装等初加工生产机械,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浓缩、冻干、发酵、提取、粉碎等精深加工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动机械装备与产品工艺融合,提高成套装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扩大高端产品生产技术应用和市场开发。在疆内外主要城市建设或租赁仓储设施、专卖店和销售专柜。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出境水果注册果园”认证(仅限本年度获得),强化品牌培育,打造知名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三)支持标准:50-100万元/个,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50%。

(四)其他要求:

1.实施主体。以林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主体,并且在加工转化,市场开拓、仓储保鲜等方面已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和实施经验,通过项目支持,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加工转化、市场开拓能力。

2.申报条件。实施主体须入选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编制的《新疆林果产品指导目录》,每年积极参加自治区林草局组织的各类展会、推介会等活动。优先支持取得绿色、有机、HACCP,GAP,CQC,GMP,ISO、SC等认证的新型经营主体。同时,以下要求须满足其中任意4项:(1)林果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万元,合作社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2)年就地就近解决劳动力就业人数(包括临时用工)不少于 100人;(3)林果加工企业年果品加工量不少于 3000 吨、专业合作社年果品加工量不少于1500吨;(4)疆内外大中城市直营门面店不少于6家,其中疆外直营门面店不少于3家;(5)在疆外成都、河北、武汉、河南、广东、西安等主要集散市场已建成或长期租赁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鲜仓储基地不少于3个;(6)在大中城市常年正常运营专柜不少于8个,其中疆外大中城市设立专柜不少于4个;(7)林果加工企业年加工果品销售额不少于 2000 万元、专业合作社年果品销售额不少于 600 万元。

3.项目管理。实施主体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经林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林草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评估和论证,地州市林草部门根据自治区专家组实地评估结果,组织实施主体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排序,报送自治区林草局纳入项目库。连续申报产加销一体化项目的实施主体,年产值达到 3000 万元以上,果品年产量 2000 吨以上,项目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申报项目需提供专家评估报告、项目自评报告及相关任务佐证材料,连续申报不得超过3次。

项目资金可用于提升基地管理水平(支出范围参考示范园建设项目 ),购置果品生产管理、加工、包装类机械,建设或租赁仓储设施,在疆内外主要城市建设专卖店和租赁专柜,开展品牌认证。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无法提供相应印证材料的建设内容。资金管理及使用范围应符合自治区林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

经各地林草部门择优报送。巴州、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和喀什地区每个地(州)报送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其他地(州、市)报送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

(五)事权依据:《关于培育发展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新党发[202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新党办发[2020]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果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新政发[2021]9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特色林果业提质增效工程建设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59号)

(六)疆内收购、疆外销售“两张网”建设。

(1)支持对象:按照林果产区市场布局,支持地州市、县市区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当地林果市场或综合性市场。

(2)支持内容:主要用于新建疆内林果产品仓储加工交易设施、林果市场更新升级加工服务功能区、建立新疆果品收购销售专区,以及开展线上线下林果产品市场开拓活动等,提升果品收购网能力建设,通过完善主产县市区果品收购交易网点,稳定林果产区价格,促进农民标准化生产。

(3)支持标准: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按相关规定或标准进行测算,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20%。

(4)其他要求:

1.实施主体。具有市场经营业务的林果龙头企业。

2.申报条件。主要用于已有林果市场或农副产品市场购置林果加工、市场服务设备及设置果品收购销售区建设等,且市场管理规范,发挥作用显著。

3.项目管理。地州市林草部门组织实施主体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自治区林草局对各地州市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后纳入项目库。

(五)事权依据:《关于培育发展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新党发〔2023〕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新党办发〔2020〕1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果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新政发〔2021]9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特色林果业提质增效工程建设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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