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 27号)
(二)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 2021 66号)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四)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
——《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119号)
(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六)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七)自2022年1月1日起,暂继续执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治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税降费若干政策举措》(新政办发〔2022〕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八)调整优化公路差异化收费方案。自2021年12月13日起,试行客货车分区间差异化收费、重要通道分时段差异化收费、推广ETC用户会员积分制等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其中客货车分区间差异化收费政策和重要通道分时段差异化收费政策试行1年至2022年12月12日。到期前进行调整优化,如无需调整,则自动延续一年,不再报批。
——《自治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税降费若干政策举措》(新政办发〔2022〕5号)
(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9号)。
(十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十二)依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该文件目录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十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十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或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免征增值税。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
——《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清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十五)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十六)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十七)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十八)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
知》(财税〔2008〕56号)
(十九)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财税〔2012〕10号、财税〔2014〕55号、国税发〔2009〕80号
(二十)对城市公交战场、道路客运战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二十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农产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二十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二十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二十四)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3年第1号)
(二十五)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