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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

日期:2023-11-04 18:42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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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财政局:为落实优抚对象各项生活待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3〕129号),现拨付你县(市)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此次拨付的经费主要用于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和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

各县(市)财政局:

为落实优抚对象各项生活待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3〕129号),现拨付你县(市)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拨付的经费主要用于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和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按各县市补助对象人数核定。

二、各县(市)收入请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列“21014优抚对象医疗”科目,请各县(市)按资金实际使用方向将科目细化到项级。

三、此次下达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地区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和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做好直达资金标识标记,及时将支出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四、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切实强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五、请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分配表

2023年中央财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分配表
序号 地 区 符合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对象人数(人) 人数占比(%) 金额(万元)
1 和田地区 129 1.59% 2.05
2 和田市 34 0.42% 0.54
3 和田县 4 0.05% 0.06
4 墨玉县 22 0.27% 0.35
5 皮山县 22 0.27% 0.35
6 洛浦县 14 0.17% 0.22
7 策勒县 5 0.06% 0.08
8 于田县 28 0.35% 0.45
9 民丰县 0 0.00% 0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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