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医疗保障局:
按照《财政部、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1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3〕125号)、《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办发〔2019〕1号)有关规定,现拨付我地区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并同步结算2022年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资金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
二、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必须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地区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请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同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请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跟踪监督,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分配表
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分配表 | ||||||||
单位:人、万元 | ||||||||
序号 | 地(州、市)名称 | 结算2022年补助资金 | 预拨2023年补助资金 | 合计 | ||||
应拨付 | 已拨付 | 应结算 | 应拨付 | 已拨付 | 此次预拨 | |||
1 | 和田地区 | 107167 | 109548 | -2381 | 112440 | 99457 | 12983 | 10602 |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