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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日期:2023-11-04 18:37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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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地区医疗保障局:按照《财政部、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1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3〕125号)、《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办发〔2019〕1

地区医疗保障局:

按照《财政部、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1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3〕125号)、《自治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办发〔2019〕1号)有关规定,现拨付我地区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并同步结算2022年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资金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101202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科目。

二、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必须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地区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请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同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请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跟踪监督,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分配表

2023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人、万元
序号 地(州、市)名称 结算2022年补助资金 预拨2023年补助资金 合计
应拨付 已拨付 应结算 应拨付 已拨付 此次预拨
1 和田地区 107167 109548 -2381 112440 99457 12983 10602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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