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3〕75号),结合各县(市)困难群众数量、财政分担比例、工作绩效等因素,现拨付你县(市)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4408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统筹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该项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下相关科目,各县市(单位)按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明确至项级科目((可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对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项级科目按照实际进行调整),并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
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
收到文件后3 日内将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到县市(单位),并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做好标识。地区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三、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切实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四、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关于转发〈中
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7〕160 号)和《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新财社〔2021〕156 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全面落实社会化打卡发放工作要
求,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结转结余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
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五、请各县(市)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跟踪监督,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及区域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