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7月24日-25日,在策勒河恰哈乡康托喀依村河道范围内(位于坐标:80.695539,36.64450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非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做出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处罚决定。
备注: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和田地区水利局二楼财务科,开票据,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田地区水利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