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行发规〔2023〕2号)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738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文件第五十六条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田地区制定了《和田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二、 《和田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共计八章、七十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和田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1.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的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2.资产使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因承租方投入成本较大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5年的,应进行专项论证,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和田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和田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处置权限由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 2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自行审批,财政部门备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原则上应采用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据有关规定可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4.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建立全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5.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同时规定了人大、政府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
三、制定《和田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和田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改革为引领、创新为支撑,构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咨询电话:0903-2021866-7101(和田地区财政局资产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