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有关部门,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大、政协、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有关人民团体、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地区参照自治区的《目录》制定了地区本级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在编制2024年部门预算时,地区本级部门预算中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在《本级目录》和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编制。未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的,不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预算。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地区财政局负责在政府网站公布《本级目录》。
五、各县(市)财政部门,应比照《本级目录》编制县(市)本级指导性目录,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附件:《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