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和地财规〔2023〕1号)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激励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我地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上市,加快企业股改、挂牌、融资步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9号),结合和田实际,起草了《和田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共分六章19条。
一是明确制定该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及管理部门;
二是明确资金使用的情形;
三是明确资金奖励标准,奖励共5种情形,从5千元到50万元不等;
四是明确资金审核拨付程序,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应提供的资料等内容
五是明确专项资金的来源,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内容。
六是明确本办法负责解释的单位及实施有效期限等内容。
三、相关政策解读
(一)和田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是指由地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地区企业上市、挂牌等的补助、奖励资金。
(二)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对纳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及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上市筹备过程中确定完成股份制改制,在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等阶段,予以补助。
(2)用于企业挂牌或上市工作推进,重点企业的调研、筛选、培育,开展资本市场各项支持服务的工作规划、宣传推介、调研促进、培育辅导、专家咨询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四)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推进上市进程的相关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
(4)企业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证明;
(5)境内外企业上市主管部门正式受理通知书;
(6)承诺书,企业对报送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性的承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享受和田政策奖励是否可以同时享受自治区政策:企业同时享有《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22〕9号)所列补助事项。
咨询电话:0903-2021866-6300(和田地区财政局金融工作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