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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地财规〔2023〕1号)

  • 发文机关:和田地区财政局

  • 发文字号:和地财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07-10

  • 有 效 性:有效期5年


相关内容解读:《和田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和田企业上市进程,进一步加强对我地区拟上市

企业的培育和辅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能,推进全地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推动和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财政局起草了《和田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和田行署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和田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0日



和田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激励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我地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上市,加快企业股改、挂牌、融资步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9号),结合和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应当遵循企业自主、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选择的原则。企业应当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现守法稳健经营,提升市场竞争力,吸引各方参与发展。政府应当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提供良好服务和发展环境,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和田地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地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地区企业上市、挂牌等的补助、奖励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地区财政局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对纳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及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按照上市筹备过程中确定完成股份制改制、新疆证监局辅导验收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等阶段,予以补助。

(二)用于企业挂牌或上市工作推进,重点企业的调研、筛选、培育,开展资本市场各项支持服务的工作规划、宣传推介、调研促进、培育辅导、专家咨询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资金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完成申报进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后续每年按期完成申报并持续在库的企业,每年补助5000元。

此办法出台前已在库企业,不再享受1万元奖励,但可享受后续每年5000元补助。

第七条  向新疆证监局申请首发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给予20万元补助。

第八条  完成新疆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凭同意受理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第九条  企业进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通过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融资的,给予企业融资规模千分之一的奖励,单笔融资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指定地区上市办(工信局)、财政局为企业进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上市的服务机构。每入选一家企业进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给予1万元经费奖励;每扶持一家企业上市,给予10万元经费奖励。奖励经费用于企业上市政策辅导、调研、企业入选后备企业资源库等工作经费。


第四章  申报、审定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由地区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申报指南。申报企业(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向所在县(市)财政局报送纸质材料。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银行信用较好;

(四)入选“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且满足第三章所列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县(市)财政局对申报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地区财政局审定。

(二)地区财政局对县(市)财政局所提审核意见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县(市)财政,由县(市)财政拨付企业。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址、法人、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销售、利润、纳税情况等);企业推进上市进程的相关情况及申请要求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

(四)企业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证明;

(五)境内外企业上市主管部门正式受理通知书。

企业对报送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性承诺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计划。地区财政局设立上市奖励补助专项资金200万,每年滚动使用。当年资金不足及时补充。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地区财政局应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县(市)财政部门及申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企业申请资料审核工作,地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对于发现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全额追缴奖励(补助)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各类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县(市)财政局应在每年部门决算期间,向地区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绩效报告。

(四)各级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规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同时享有本办法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22〕9号)所列补助事项。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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