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784*******
经营场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号
2023年5月5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和田再尔达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野儿可汗1号、野儿可汗2号等固体饮料产品监督抽样、送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委托检验、根据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6月6日出具的NO:2023X-J-SP14698、2023X-J-SP14908号检验报告单上该公司生产的野儿可汗1号、野儿可汗2号等2种固体饮料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给你公司送达了和地市监检鉴结(2023)ZF-22号产品检验结果告知书及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6月6日出具的NO:2023X-J-SP14698、2023X-J-SP14908号检验报告单,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和其他陈述申辩意见。
2023年7月11日,经我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决定立案调查。分别于2023年7月11日和2023年7月31日对你公司负责人做了两次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产品出厂制度,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野儿可汗1号、野儿可汗2号固体饮料食品违法事实。 2023年6月25日经批准后,对为销售的商标名称为"野儿可汗",1号、野儿可汗2号固体饮料食品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139瓶固体饮料进行查封措施。
经调查,你(单位)新疆和田再尔达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3201784******、法定代表人:阿布都拉.阿他吾拉、成立日期:2006年05月23日、住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迎宾路803号,你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跟上海阿依柔丝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后6月、生产了1批次样品、野儿可汗1号80瓶、野儿可汗2号75瓶、共155瓶,2022年7月、公司给对方发货后、对方未收货原因、产品退回来、当时监督抽样的产品是去年退回来的产品、野儿可汗1号有80瓶、野儿可汗2号有75瓶、产品未销(2023年5月5日我局野儿可汗1号、野儿可汗2号固体饮料各抽样了样品8瓶),现库房库存的野儿可汗1号固体饮料有72瓶、野儿可汗2号固体饮料有67瓶。野儿可汗1号、野儿可汗2号固体饮料是新疆和田再尔达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给上海阿依柔丝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方提供全部原料(包括:瓶、盒子、标签)、新疆和田再尔达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只收每瓶5元的加工费,155瓶共收取了775元,零售市场价每瓶10元,货值金额15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6月6日出具的NO:2023X-J-SP14698、2023X-J-SP14908号检验报告单证明新疆和田再尔达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野儿可汗1号、野儿可汗2号固体饮料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违法主体资格身份、经营范围无超范围生产的情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疆和田再尔达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书、收款收据证明该公司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数量、违法所得等情况。
新疆和田再尔达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和田到乌鲁木齐、乌鲁木齐到和田的托运单证明产品托运退回情况。
新疆和田再尔达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 古再丽努尔.买买提明进行的2次讯问笔录证明该公司生产野儿可汗1号、野儿可汗2号固体饮料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法行为的全过程、食品原料进货验收未把关、原料进出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6.2023年5月5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及2023年6月25日送达的和地市监检鉴结(2023)ZF-22号产品检验结果告知书及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6月6日出具的NO:2023X-J-SP14698、2023X-J-SP14908号检验报告单、证明程序合法、未剥夺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情况。
我局2023年8月24日对新疆和田再尔达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和地市监罚告〔2023〕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会权利,新疆和田再尔达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8月30日行使陈述、申辩权,但未要求听证。提出“产品一直存放在库房,未投入市场,并未向消费者销售,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未引起社会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故意的情形,生产产品的货值也不大,希望减轻处罚;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法律意识淡薄,希望不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你(单位)新疆和田再尔达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野儿可汗1号、野儿可汗2号固体饮料食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新疆和田再尔达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未销售,对社会及消费者未带来严重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现将给予你公司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5元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野儿可汗1号、野儿可汗2号固体饮料共139瓶 。
2.处1万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地区分行迎宾路支行营业部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