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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地市监处罚〔2023〕53号)

发布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2210次   【字体:

       当事人:新疆碧贵宝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2MA7*******

经营场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博斯坦管委会****号

法定代表人:阿卜迪艾海提·麦麦提阿卜杜拉

2023年5月6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碧贵宝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鑫美苦克亚压片糖果、艾菲爱西红柿压片糖果产品监督抽样、送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委托检验、根据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6月6日出具的NO:2023X-J-SP14925、2023X-J-SP14696号检验报告单上该公司生产的香鑫美苦克亚压片糖果、艾菲爱西红柿压片糖果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3年6月27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该公司送达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检验结果告知书(和地市监检鉴结〔2023〕ZF-25号)及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NO:2023X-J-SP14925、2023X-J-SP14696号检验报告单、告知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有异议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要求复检。2023年7月11日执法人员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2023年7月16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鑫美苦克亚压片糖果200瓶、艾菲爱西红柿压片糖果216瓶、共416瓶实施了就地查封的强制措施。

经调查确认,新疆碧贵宝商贸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3222MA7******、法定代表人:阿卜迪艾海提.麦麦提阿卜杜拉、成立日期:2020年06月23日、住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博斯坦管委会****号。该公司香鑫美苦克压片糖果产品于2023年4月开始生产,共生产240瓶,已销售40瓶,其余200瓶在库房保管,销售价每瓶4元,艾菲爱西红柿压片糖果产品给新疆安法姿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产品,共生产216瓶,销售价每瓶4元,产品未销售,全部在库房保管,产品总货值1824元,已销售香鑫美苦克压片糖果40瓶,违法所得1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6月6日出具的NO:2023X-J-SP14925、2023X-J-SP14696号检验报告单证明新疆碧贵宝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鑫美苦克亚压片糖果、艾菲爱西红柿压片糖果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资格身份、经营范围无超范围生产的情况。

3.新疆碧贵宝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记录、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复核单证明该公司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数量、销售情况、产品货值等情况。

4.新疆碧贵宝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阿卜迪艾海提.麦麦提阿卜杜拉进行的2次讯问笔录证明该公司生产香鑫美苦克亚压片糖果、艾菲爱西红柿压片糖果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法行为全过程的情况。

5.2023年5月6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及2023年6月27日送达的和地市监检鉴结(2023)ZF-25号产品检验结果告知书及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6月6日出具的NO:2023X-J-SP14925、2023X-J-SP14696号检验报告单、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数量、程序合法情况。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1日对新疆碧贵宝商贸有限公司下达和地市监罚告〔2023〕5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会权利,新疆碧贵宝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8月24日行使陈述、申辩权,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称:“对我公司产品抽检发生不合格的问题深表惭愧。并下决心坚决改正错误,今后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

新疆碧贵宝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菌落总数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鑫美苦克亚压片糖果、艾菲爱西红柿压片糖果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新疆碧贵宝商贸有限公司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生产、销售等证据材料,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大部分未销售,对社会及消费者未带来严重危害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减轻处罚规定的要求。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采纳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经集体讨论决定该公司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鑫美苦克亚压片糖果200瓶,艾菲爱西红柿压片糖果216瓶;

3.处1万(壹万元)整的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和田地区分行迎宾路支行营业部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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