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和发改规〔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8-17
有 效 性:有效期5年
相关内容解读:《关于和田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调整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的解读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50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等文件精神,稳步推进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尽快疏导中石油天然气销售新疆分公司两次调整和田地区天然气门站价格,通过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定价程序,经行署2023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和田地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居民、集中供暖、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及执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税后投资收益率不超过7%核定。配气价格=燃气经营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年度配送气量。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因此次核定我地区平均配气价格0.49元/立方米与2021年我委印发的《关于调整和田地区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21〕7号)核定的配气价格一致,保持不变,不作调整。
二、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即1.056+0.49=1.546元/立方米,调整和田地区天然气分类销售价格如下:
1.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阶梯气价:第一阶梯基础气价由现行1.29元/立方米调整至1.41元/立方米(第一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280方,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1800方);第二阶梯气价由现行1.29元/立方米按基础气价1.2倍调整至1.69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280-360方,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1800-3000方);第三阶梯价格由现行1.29元/立方米按基础气价1.5倍调整至2.1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360方以上,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3000方以上)。对于采暖用气和生活用气未做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其分档气量由居民生活分档气量和独立采暖分档气量合计构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1.55元/立方米执行。
居民阶梯气价以“年”为执行缴费周期(以居民阶梯气价发文执行之日起计算),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气费,当累计用气量达到年度阶梯气量第二档基数后的用气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2.集中供暖用气价格:由现行1.29元/立方米调整至1.41元/立方米。
3.商业用气价格:由现行1.7元/立方米调整至2.3元/立方米。双方协商后可下浮执行。
4.工业用气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5.车用天然气价格:全面放开和田地区车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相关配套措施
(一)定期开展配气成本监审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进行科学预判、合理采购天然气,依法签订购销合同,规范财务管理并做好年度审计。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开展配气成本监审,燃气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经营成本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保障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利益。各县市应充分考虑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经济承受能力,结合本县市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并实施地方财政补贴、制定优惠气价或补贴气量等政策,确保城镇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众(由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受到影响。
(三)严格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政策。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相关政策。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燃气表后到燃具前由供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已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77-2012,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用户使用物联网燃气表的购气余量必须按“量”显示。
(四)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燃气企业要加快物联网气表更换进度,为全地区实施居民阶梯气价打好基础;要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更加便利服务居民群众;要加大安全巡检力度,确保居民用气安全稳定。
(五)请各县市抓紧时间开展供暖价格成本监审、调定价工作,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暖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确保集中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四、执行时间
文件自2023年9月6日零时起执行(调价前所购气量仍执行原价格),有效期5年,有效期为2023年9月6日至2028年9月5日。由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关于调整和田地区民用气价格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21〕7号)文件同时作废。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价格举报电话:12315
202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