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资环〔2023〕65号),现下达和田地区2023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统筹整合部分)预算588.51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安排金额详见附件1。项目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402 节能环保支出-农村环境保护”,项目代码:10000017Z175060020003。
二、 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切块下达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得干扰脱贫县按规定使用整合资金。资金改变用途而涉及预算科目调整的,要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做好资金台账登记。
三、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号)等文件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好“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加快项目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
四、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189号)等文件的规定,切实承担预算绩效管理责任,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绩效目标表做好项目绩效监控,年终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审核汇总形成项目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真实性负责。
五、有关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023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第二批)(统筹整合部分)分配表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