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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田地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7-05 19:39  来源: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3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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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弥补和田地区成品粮油管理空白,有效发挥地、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确保在应急时刻“调的出、用得上”。二、制定的依据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新粮规〔2021〕3号)及自治区米面油保供15天要求,结合目前地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行办规〔2023〕5号)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弥补和田地区成品粮油管理空白,有效发挥地、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调的出、用得上”。

二、制定的依据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新粮规〔2021〕3 号)及自治区米面油保供15天要求,结合现有地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特点,制定了《和田地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和参与地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部门、企业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本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成品粮和小包装油,包括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四、主要内容及相关政策解读

《和田地区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共八章26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二)第二章“建立”。明确了应急成品粮油建立标准、品种、规格和资金情况。

(三)第三章“储存”。明确了承储企业资质条件,仓储管理制度,存储标准和有关统计的要求。

(四)第四章“轮换”。明确了轮换要求和轮换期间的库存量的要求和监管部门的监测要求。

(五)第五章“动用”。明确了应急成品粮油的动用条件和动用的费用标准。

(六)第六章“费用补贴”。明确了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和保管、轮换费用补贴的拨付标准。

(七)第七章“监督检查”。对承储企业开展承储业务、仓储业务管理过程中予以规范,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承储企业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八)第八章“附则”。对本办法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进行了说明。

(九)应急成品粮油建立标准。储备面粉为特一粉以上等级,25公斤及以下小包装;大米等级为标一级粳米,25公斤及以下小包装;食用油为菜籽油、葵花油及调和油等其他食用植物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小包装或罐装存放。储备粮油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必须清晰、准确。

(十)应急成品粮油储存标准。一是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罐)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罐)外要悬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对成品粮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时,不得使用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二是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垛间距不小于0.5米,垛位高度不超过3米。三是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十一)应急成品粮油轮换标准。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必须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轮换期间的库存量必须保持在储备总任务数的90%以上。

(十二)应急成品粮动用标准。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政府批准,动用成品粮油储备库存。

(十三)应急成品粮费用补贴标准。财政部门按照储备成品粮油数量形成的保管、轮换费用一次性拨付到承储企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补贴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承储企业,不得截留。

(十四)应急成品粮油承储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是虚报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是承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是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是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是其他违反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咨询电话:0903-2515975(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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