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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日期:2023-07-07 11:37  浏览次数: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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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财政局: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3〕65号),现下达你县(市)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具体金额见附件1)

各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3〕65号),现下达你县(市)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具体金额见附件1),用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各县(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细化至项级科目。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此次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各县(市)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要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的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各县(市)要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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