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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日期:2023-07-07 11:30  浏览次数: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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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县(市)财政局: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3〕64号),现下达你县(市)2023年中央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该项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 医疗卫生共

各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3〕64号),现下达你县(市)2023年中央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0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必须根据实际支出方向将支出功能科目细化至项级科目。按有关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

二、此次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必须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分配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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