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3〕56号),现拨付你县(市)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补助资金(第二批)(具体金额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 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0601中医(民族医)药专项”科目,各县(市)按照实际支出填列具体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和部门预算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二、请各县(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统筹使用和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认真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相关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必须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五、请依据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
六、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附件: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