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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3-06-09 19:49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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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64号)精神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新财教〔2023〕52号)文件精神,现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万元(详见附件1),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50000001。各县(市)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3〕64号)精神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第二批)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新财教〔2023〕52号)文件精神,现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万元(详见附件1),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50000001。各县(市)收入请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请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为加强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支持义务教育学校落实“双减”政策、提升课后服务水平,经国务院批准,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年生均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由850元提高到940元。

各县(市)教育、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落实好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各县(市)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学校持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避免出现全省执行统一资助面等“一刀切”情况。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确保营养膳食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持续改善欠发达地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严禁虚报人数套取资金。

三、加强农村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各县(市)要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提高工作质量,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同时,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四、持续做好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各县(市)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45号)有关部署,结合本县(市)实际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巩固义务教育有保障成果。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普惠性免费政策,已出台的要分类清理规范;对于确需出台的政策,应按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由地方承担。

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做好直达资金分配、备案、下达、监控等工作,按规定时限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并按照反馈意见及时下达预算。各县(市)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执行监督专项行动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对照调整后的区域绩效目标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六、各单位(县、市)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和《关于做好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工作的通知》(新财教〔2016〕236号)文件要求,填写《自治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在资金拨付第二个月起每月月初一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


附件:1.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分配表

           2.2023年中央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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