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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

  • 发文机关: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发文字号:和行办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05-30

  • 有 效 性: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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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1〕51号)、《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函〔2021〕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和田地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和行办发〔2020〕58号)相关要求,为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持久发挥效益,有效解决扶贫产业布局不均衡、乡与乡之间、村与村之间扶贫资产收益不平衡等问题,结合和田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扶贫资产收益定义

扶贫资产收益是由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其它涉农整合资金、援疆资金、区内协作、社会帮扶等各类资金投入建设的设施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光伏、商铺、水电站、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所获得的收益。扶贫资产管理严格遵循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及行业部门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可能落实到人和村集体。

二、扶贫资产管理主体

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不同类别扶贫资产属性,将监管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到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和行政村,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要发挥好第一责任人作用。

(一)单独到村的经营类资产。资产收益权和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根据各村的资产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村集体选择经营合作主体,县市行业部门指导乡、村两级做好资产经营管理。

(二)跨乡镇、村联建的经营类资产。县市人民政府应充分考虑跨乡镇、行政村扶贫资产不均衡问题,可将跨乡镇、村联建项目形成的经营类资产管护权和监督权主体确定为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产收益权属于村集体,做好风险防控。

(三)规范经营性资产合同约定。需实行承包、租赁、托管、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资产,由权属方(受委托管理方)同承包经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合同中应注明扶贫资产权属、范围、数量、收益金额、支付时间、经营方式、期限、管护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一)确定扶贫资产收益率。扶贫资产形成的收益包括直接经营收益、承包费、分红、租金收入、托管收入、就业收入等。县市根据经营类资产属性差异,充分考虑到资产直接分红收益、租赁收益、解决就业创收、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资产净值、评估价值、资产状态、经营主体实力、经营状况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扶贫资产收益标准。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经营主体必须依法签订经营合同,合同中应根据项目资金绩效考核要求,明确扶贫资产收益率,杜绝资产低效、无效运营。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运营困难的,各县市采取“一事一议”,经县委常委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依法确定扶贫资产收益率,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修订和补签有关合同的依据。

(二)统筹分配扶贫资产收益。跨乡镇、村联建的经营类资 产的收益,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乡镇、村级资产收益不平衡的问题,一次统筹合理分配到村。为确保经营性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1月由县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考核评估当年跨乡镇、村联建经营类资产经营主体的运营状况、合同履行情况,资产的运行管护、资产财务核算、年终计提折旧、资产收益分配和收益财务核算等情况;由县市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联合考核评估单独到村经营类资产经营主体的运营状况、合同履行情况,资产的运行管护、资产财务核算、年终计提折旧、资产收益分配和收益财务核算等情况,形成固定资产的扶贫资产,依法依规计提折旧。

(三)制定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营主体每月向资产权属方(受委托管理方)提供资产收益台账和报表。按照产权归属,县市、乡镇、村建立资产收益台账,确保收益资金落实到村、到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通过民主公开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1.单独到村的扶贫资产收益由村集体统筹使用,经村“两委”、“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收益分配要求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评议表决,报乡镇审批,并在乡镇、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由村“两委”执行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县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负责监督管理。

2.跨乡镇、村联建的经营类资产收益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村集体经营收入和“三类户”户数等情况合理分配,具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收益分配要求提出初步方案。扶贫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由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管理的管护费不得超过资产租赁收益的3%,当年剩余的部分在下一年度管护费中扣除,适当降低比例。县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审议并形成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在乡镇和有关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资产经营收益账户管理

1.单独到村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资金在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由经营主体将资产收益转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2.跨乡镇、村联建的经营类扶贫资产收益资金,依据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各受益村出具《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统一收集后一并交给经营方,由经营方将收益资金直接转入各受益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

四、资产收益资金财务处理

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扶贫资产和收益的财务核算,各乡镇可委托专业财务公司代理记账或在各乡镇成立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规范账务处理,加强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一)单独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收益。资产收益一律进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接受资产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一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科目,贷记“经营收入—扶贫资产收益”科目。发生维修、管护费等支出时:借记“经营支出—扶贫资产维修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扶贫资产收益资金”科目。年终计提折旧时:借记“经营支出—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 贷记“累积折旧”科目。年终收益分配时:借记“本年收益”,贷记“收益分配”;借记“收益分配”,贷记“公积公益金”“成员股权分配”科目。按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原则,严格核算,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内部审计。

(二)跨乡镇、村联建的扶贫资产收益。资产收益必须进入收益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开设的银行账户。资产收益分配时接受收益的村,根据资产收益范围,参照单独到村集体的资产收益财务核算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五、规范扶贫资产收益资金适用范围

扶贫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 除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无劳动能力人口外,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公益岗位开发及公益事业等。包括但不限于:(一 )产业项目。(二)扩大就业项目。(三)基础设施项目。( 四 )乡村振兴项目。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优先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或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收益分配要求执行。

六、资产收益使用负面清单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11号)及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面明确的“十条红线”及负面清单,扶贫资产收益不得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费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村)基本支出;

(三)各项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五)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六)修建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七)弥补企业亏损;

(八)企业担保金;

(九)虚假投资(入股)、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十)其他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衔接无关的支出。

七、强化扶贫资产监督管理

(一)权属方(资产管护主体)对资产经营收益、分配全过程使用专门账目进行管理,每季度对资产收益拨付情况进行自查,形成季度自查报告,向县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定期报备。

(二)在扶贫资产经营方出现严重运营困难、利润连续大幅度下降或持续亏损、违反合同约定的,权属方(资产管护主体)应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全及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由县市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责令经营方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受益农户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保证受益农户和村集体资产安全退出,降低受益农户和村集体的损失。

(三)做好资产收益分配档案管理。扶贫资产权属方(资产 管护主体)要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分配使用方案、会议纪要、记录、资金拨付、图片和账单等材料进行存档,形成专项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八、责任追究

在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过程中如有侵吞、截留、套取、坑骗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4月10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为2023年4月10日至2025年4月9日。若与国家、自治区相关规章制度冲突时,以国家、自治区规章制度为准。地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同时废止《和田地区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和行办发〔20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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