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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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民政局惠农惠民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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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和田地区民政局 填报日期: 2023.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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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请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备注 |
1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和田地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 和地民发〔2022〕6号 |
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1.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56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16元/月,平均补助标准501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46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5290/年,月平均补助标准378元/月。 2.分档救助:城市低保标准:A档从2022年560元/月的补贴标准统一提高至616元/月,B档从2022年430元/月的补贴标准统一提高至486元/月,C档从2022年370元/月的补贴标准统一提高至426元/月。农村低保标准:A档从2022年4600元/年的补贴标准统一提高至5290元/年,B档从2022年3960元/年的补贴标准统一提高至4650元/年,C档从2022年3360元/年的补贴标准统一提高至4050元/年。 |
城乡低保申请流程: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③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提供授权书、委托书、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整理打包后上报自治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并进行信息核对,信息核对期限为7-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全部入户调查。 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
城市低保每月发放一次,农村低保每两月发放一次 |
每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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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时救助 |
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贯彻落实 号 |
民政局 |
城乡困难群众 |
1.救助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急难型救助标准: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的,原则上给予不高于和田地区城市低保月标准5倍的救助,按照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不同,可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或转介服务。 支出型救助标准: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支出型救助对象标准的,原则上给予不高于和田地区城市低保月标准8倍的救助。 临时救助实行审批制度,救助资金一次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小金额临时救助申请和紧急情况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资金一次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5000元以上的重大困难事项,由县市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 临时救助应当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一)申请受理 1.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受理,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报告的救助线索,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及时帮助有申请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对象因同一事由提出的申请,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救助1次。确实情况特殊的,经县市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可酌情多次进行临时救助。 (二)审核确认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及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由县市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先行救助”,可充分利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救助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者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县市民政部门要承担监管责任。 对申请对象中已经被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重复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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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需求救助,不定期。 |
收到申请的2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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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 |
《80周岁以上老人基本生活津贴和8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制度》(新党办发〔2011〕31号文件) |
民政局 |
80岁以上老年人 |
和田户籍满80-89岁高龄老年人50元/月、满90-99岁高龄老年人120元/月、满10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200元/月 |
一、申请条件 |
每季度发放一次 |
最后一月15号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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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困分散供养资金(分散、集中) |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7〕133号)和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民发〔2021〕74号)和 《关于提高和田地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地民发〔2022〕3号) |
民政局 |
特困人员 |
2022年:农村集中特困供养人员1035元/月、分散供养690元/月。 |
1、特困供(收)养人员申请审批。2、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3.救助供养范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3、申请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2.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情况说明。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5、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抽查率不低于60%,并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所在村(社区)公布不少于7天。7、城市集中(1035元/月/人)、农村集中(1035元/月/人)、城市分散(1035元/月/人)、农村分散(690元/月/人)。8、特困人员在乡镇敬老院、县中心敬老院或县级社会福利园区和社会福利机构中进行集中供养;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部门妥善安排其供养、提供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到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社会组织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协议,及时了解和解决特困供养对象遇到的困难。9、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救助供养资金从次月开始发放。 |
每月发放一次 |
每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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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孤儿 |
《转发和田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行办发〔2011〕50号)和《关于提高和田地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和地民发〔2022〕3号) |
民政局 |
孤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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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收养申请:1.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申请审批.2.福利机构申请。3.审批部门:报所属民政部门 |
每月发放一次 |
每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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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和田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田地区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行办发【2016】131号和关于提高全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1】88号 |
民政局 |
残疾人 |
2022年: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10元;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10元 |
1.残疾人自愿申请。2.申请材料: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提供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困难残疾人家庭证明原件、4张2寸同版彩色证件照片。3.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符合条件的,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报乡镇(街道)。4.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收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情况的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一并报县市残联。5.县(市)审批。县(市)残联7日内残疾等级审核后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需核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由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县(市)民政部门7日内作出审定决定.6.审定合格的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7.县(市)财政部门按时发放补贴资金。8.低保内残疾人两项补贴通过低保账户发放、标准: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10元;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10元、护理补贴使用低保账户或残疾人指定账户发放。9.定期复核。每年5月份,各县市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 |
每月发放一次 |
每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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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补贴发放频次”指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每批次等;2.“补贴发放时限”指补贴项目具体发放时限,如每月底前、每季度末前、每年12月20日前、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等;3.补贴政策文件为最新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