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综〔2022〕58号)文件,现就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有关适宜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规定执行。2023年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自治区财政厅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县(市)财政部门在向预算单位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接到预计数后5日内,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
四、该项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科目。(注:自治区下达预算指标科目为2210199,实际支出时按具体科目支出,不能用2210199科目)
五、各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应于12月25日前将区域绩效目标报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审核后报地区财政主管部门。
六、请各县(市)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绩效决策部署,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9日
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县(市) | 合计 | 资金额 | ||
租赁住房保障 | 老旧小区改造 | 棚户区改造 | |||
合计 | 26640 | 17043 | 910 | 8687 | |
1 | 和田市 | 7885 | 3166 | 859 | 3860 |
2 | 策勒县 | 19 | 0 | 19 | 0 |
3 | 墨玉县 | 6968 | 4434 | 32 | 2502 |
4 | 洛浦县 | 3386 | 2503 | 0 | 883 |
5 | 于田县 | 3235 | 1793 | 0 | 1442 |
6 | 皮山县 | 1847 | 1847 | 0 | 0 |
7 | 和田县 | 3300 | 3300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