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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自治区财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补助资金的通知

日期:2022-12-31 12:04  来源:和田地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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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地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自治区财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2)217号),现下达我地区自治区财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资金-101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该项资金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

地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自治区财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补助资金的通知》(新财社(2022)217号),现下达我地区自治区财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资金-101万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101202 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

二、2021 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0% ,自治区各级财政承担20% 。结算补助人数按照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审核确认的各统筹地区2021年6月底参保人数,扣除省内重复参保人数、跨省重复参保人数后确定。

三、该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为“01 自治区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保持自治区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紧密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进展情况。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财预[2018] 21号)相关要求,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请各地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 (新财预[2016] 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2021 年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资金分配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2021 年自治区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地州名称 中央和丁后2021年 6月底参保人数 自治区财政补助标准(1.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比例计算;2.南疆三地州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补助30元) 因拨付自治区 财政补助资金 已预拨自治区财政补助 合计
1 和田地区 2244833  146  32775  32876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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