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新财农〔2022〕46号文件,为支持你县市农田建设,现再次下达2022年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详见附件),此次下达资金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153农田建设” 科目。统筹整合部分因资金改变用途而涉及预算科目调整的,要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做好资金台账登记。相关要求如下:
一、该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记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安排到脱贫县的资金,按照《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细则》(新财规〔2021〕7号)有关规定,由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各脱贫县要结合行业规划,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凝聚支持合力。
三、各县市要制定具体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方案要符合 《关于下达2022年自治区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新农建〔2022〕2号)和《关于下达2022年自治区农田建设任务的补充通知》(新农建〔2022〕335号)要求。中央及自治区资金应按照工程进度拨付,12月底之前,资金支付进度至少达到85%。要用足用好中央及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严格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提高工程质量。
四、各县市要加快支出进度,尽早发挥资金和政策效益。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在完成批复建设内容的基础上,原渠道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使用。
五、各县市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积极拓宽资金渠道,不断扩大土地出让收入、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社会资本、金融资金等用于开展农田建设。同时,要履行管护责任,对已竣工验收项目,安排一定的管护经费。
六、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将水利、自然资源、林草、交通、电力等部门以及农业农村领域相关项目和资金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
(二)加强项目资金调度。各地要建立项目资金定期调度机制,抓好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抓好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进度情况,及时拨付资金。自治区将每周通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每月分析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资金监管。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要用于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高效节水工程、整修田问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建后管护等8项建设内容,且建设质量要达到设计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禁挪用、挤占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如发生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8〕30号)、《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财预〔2018〕15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财预〔2018〕15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0〕15号)等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现将2022年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一并下达,请你县市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请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严格落实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及时将预算分解下达到项目单位,督促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坚决防止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 号)要求,每月15日前反馈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
附:2022年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预算(统筹整合部分)分配表
序号 |
地州、县市 |
资金规模 (万元) |
一 |
和田地区 |
7632.00 |
1 |
皮山县 |
710.00 |
2 |
墨玉县 |
1775.00 |
3 |
和田县 |
355.00 |
4 |
洛浦县 |
1242.00 |
5 |
策勒县 |
1420.00 |
6 |
于田县 |
710.00 |
7 |
民丰县 |
710.00 |
8 |
和田市 |
7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