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22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2〕56号),现拨付你县(市)2022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第二批补助资金3605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及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该项收入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健康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00299其他公立医院支出”科目。
二、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向下级下达预算指标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各级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陆,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四、请各县(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五、为进一步加强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县(市)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财政局及地区卫生健康委备案,按要求做好绩效考核工作。地区财政局和地区卫生健康委将加强对各县(市)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六、请各县(市)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七、请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附件:2022年中央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表及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