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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砂金矿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20   浏览次数:40095次   【字体:

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通过视频主持召开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砂金矿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会。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共9人组成审查小组(名单附后)对《报告书》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砂金矿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范围涉及和田地区和田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以及民丰县的砂金矿开发利用,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

《规划》主要包括砂金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内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种为砂金矿,开发利用目标:规划期内矿山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必须达到设计指标,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规划开采矿种为砂金,年矿业产值3亿元。规划2025年末控制总量投入开采面积约60km2,矿业总产值15亿元。《规划》划定砂金矿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以及允许开采区。禁止开采区为:国家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历史遗迹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重要湿地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军事管理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所在区域,机场、国防工程圈定的区域;居民聚居区1000m以内、重要河流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Ⅰ、Ⅱ类和具有饮用功能的Ⅲ类水体岸边1000m以内,其他Ⅲ类水体岸边200m以内。限制开采区为:生态功能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林地、河道及岸线规划区、防洪泄洪设施范围、各乡镇农牧民草场范围内以及其他区域。允许开采区为:禁止开采区之外的区域为允许开采区。

《规划》本轮投放对象为已设保留采矿权的36个矿区,涉及和田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以及民丰县。经审查,设置允许开采区24处、限制开采区12处。砂金矿开采必须符合《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和田地区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保护管控方案》等文件要求。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目标:主要矿山露天采坑的平均治理率达到60%。对重点保护区以及主要河流开采现场治理率达到80%。预期恢复治理面积约10km2。矿山“三废”达标排放率达到100%,废水综合利用率达到100%,循环使用不外排。矿山建设规划目标:力争到2025年,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全地区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大型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60%,中型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40%,小型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要求严格规范管理。

二、《报告书》说明了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基本现状,识别了《规划》的主要资源环境制约条件及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了砂金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提出了《规划》优化调整建议以及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要求。《报告书》基础资料较丰富,评价内容较全面,提出的《规划》优化方案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原则可行,评价结论基本可信。

三、从总体上看,《规划》与《新疆生态功能区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基本协调。和田地区砂金矿周围生态环境敏感、脆弱,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严重,且部分矿区周围分布有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等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规划》实施可能对区域内环境敏感目标及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产生不良环境影响,加重水土流失、土壤荒漠化。因此,应依据《报告书》结论和审查小组意见,贯彻生态优先、保护性开发的原则,优化《规划》的空间布局、规模,严格环境准入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有效预防和减缓《规划》实施的不良环境影响。

四、《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结合区域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等重要生态功能,进一步明确《规划》的环境目标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立足生态系统稳定和环境质量改善,明确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底线,作为《规划》实施的硬约束,推动环境目标与资源开发目标同步实现。

(二)严格保护生态空间,进一步优化砂金矿开发布局和规模。加强《规划》与和田地区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功能区规划、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衔接,确保符合相关管控要求。确保砂金矿开发规模满足相关环境保护开发政策要求,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积极推行区域的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运输道路、生活区,应依照生态保护红线区空间布局约束准入要求采取更为严格的环保措施,生活区、道路及配套设施的选址选线、拟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应在项目环评阶段进行强化论证。对于周围紧邻生态保护红线区,须采矿范围与红线边界保持一定距离,生活区应设置在矿区范围内,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三)严守环境质量底线,落实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落实砂金矿矿石露天采场开采、废石堆场储存、矿石及废石装卸、运输过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物的排放,认真做好无组织排放的控制和治理,各类废水禁止排入河流等地表水体,矿坑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洒水抑尘、生态恢复。加强矿区及下游地表水、区域地下水监测,确保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进一步研究合理可行的废石资源综合利用途径,优化矿区开采方案、开采工艺、选矿工艺以及禁止开采、限制开采范围,合理控制开采规模。

(四)结合区域资源消耗上线,落实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严守水资源“三条红线”,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合理控制排污。结合区域发展定位、开发布局、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以及砂金矿开发规模、开采时序、开采工艺、环保措施等相关要求,制定矿区规划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并在规划实施中加以落实。

(五)严格砂金矿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根据和田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明确禁止和限制开采区的环境准入要求。砂金矿开发利用不得对区域水源涵养、水环境功能等产生不良影响,不得造成地表水体或具有供水意义的地下水含水层破坏。全面落实各项资源环境指标,污染排放以及生产用水、能耗、物耗达到清洁生产一级指标。

(六)制定合理可行的生态恢复方案,加强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严格控制矿区开发扰动范围,加大生态治理力度,切实预防或减缓《规划》实施引起的地表沉陷等生态环境影响,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七)加强矿区环境管理。矿区开发应建立系统的地表沉陷、地下水和生态监测机制,地表河流等环境保护目标应开展长期监测,并根据影响情况及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提出相关保护对策措施。

(八)强化环境风险监控和管理。构建以相关企业为主体,当地人民政府、矿产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等共同参与的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平台,完善联动工作机制。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习,不断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控矿区企业运营中可能引发的各种环境风险。

(九)建立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定期对存在的潜在危害进行调查分析、跟踪评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及时调整总体发展布局和相关的环保对策措施,对矿区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规划》实施后,应每5年进行一次《规划》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在《规划》修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五、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逐条说明规划环评优化调整建议的采纳情况。《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自然概况、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与调查等方面内容原则上可以适当简化。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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