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关于拨付2022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新财社〔2022〕71号),经研究并结合各县(市)困难群众数量、财力情况、工作绩效等因素,现拨付2022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第二批,指标金额详见附件1),此资金列入中央直达资金监控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含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该项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各地按实际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并将支出科目细化至项级。
二、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44号)要求,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地区收到文件后3日内将有关直达资金分配,并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做标识。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三、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切实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四、各县(市)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关于转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7〕160号)和《关于修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21〕156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全面落实社会化打卡发放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和田地区财政局
和田地区民政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