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享受对象
(1)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
(3)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从事并申报灵活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失业人员;
(5)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享受时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申请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一次性划拨,按季度结算。
(1)企业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2)到各类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向就业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材料包括:毕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3)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由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填写《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上季度缴费明细单和基本账户等材料,报当地县市区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4)从事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审核汇总,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5)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核汇总,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五)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