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初审。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
3.审核。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后,报送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
4.认定。县市区人社部门收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务所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后,对确认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在《就业创业证》相关栏内填写意见和签章。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经办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