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内容
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二)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
(三)工作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和《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新人社发〔2017〕64号)。
(四)经办程序
1.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借款人向其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申请材料须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用途及用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间等事项。
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核。对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予以确认,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③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申请材料;对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④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⑤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借款人向企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申请材料应当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及还款方式等事项。
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会同担保机构对其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交借款人资料,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③经办金融机构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五)工作时限
各经办机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项目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