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涉农资金整合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社〔2021〕285号),现下达你县(市)2022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万元(具体金额见附件)。专项用于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收入请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列“2210105农村危房改造”科目,政府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二、此项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此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地区在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时,单独下发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和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做好直达资金标识标记,及时将支出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各县(市)需建立农村住房安全实施动态监控,发现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确保住房安全应保尽保。地区指导各县(市)细化落实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危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改造,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各类适宜农房技术方法和住房保障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应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有条件的县(市),鼓励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提高农房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能耗。
四、地区收到自治区提前下达资金文件后,5 日内分配下达到所属县(市),此项资金纳入涉农整合范围,按照县的资金县均投入规模不低于其他县的县均投入规模的原则,采取“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市,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同乡村振兴无关的任务要求。
五、各县(市)要认真落实《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7〕47 号)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地区将定期对下属县市使用、管理、监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 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六、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绩效管理工作部署,强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加强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及时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附件:2022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表及绩效目标表
和田地区财政局和田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