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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6   浏览次数:3720次   【字体: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28号),经《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备案2022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意见》(财办农〔2022〕19号)批准,为支持你县市农田建设,现下达你县市2022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此次下达资金收入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130153农田建设”科目, 请按照资金实际使用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 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你县市收到文件后, 应将此次下达的预算分解下达项目单位,抓紧做好2022年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 “01中央直达资金”,贯彻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你县市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填。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三、安排到脱贫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要求,由脱贫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各县市统筹整合部分因资金改变用途而涉及预算科目调整的,要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做好资金台账登记。

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7〕2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0〕 1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请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3号)要求,于每月20日前报送《农业财政专项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表》。

附件:2022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表


    

2022年中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统筹整合)预算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县市名称 中央财政资金 合计
提前下达 本次下达
和田地区小计 6335 16721 23056
22 皮山县 905 1162 2067
23 墨玉县 2715 2340 5055
24 和田县 905 17 922
26 洛浦县 905 2880 3785
27 策勒县 905 3452 4357
28 于田县 0 2290 2290
29 民丰县 0 2290 2290
25 和田市 0 2290 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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