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强国建设,推进科技治超,加强和田地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有效遏制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附属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自2022年5月15日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田执法支队管辖国省干线正式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非现场执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动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时间
2022年5月15日00:00时起。
二、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自动称重检测及电子抓拍区域
(一)普通国省干线非现场执法点:
1.S216线K38+450米处布雅非现场执法点。
(二)高速公路非现场执法取证点:
1.G3012线K1673+000米处皮山收费站。
2.G3012线K1701+000米处木吉收费站。
3.G3012线K1723+000米处藏桂收费站。
4.G3012线K1751+000米处皮亚勒曼收费站。
5.G3012线K1773+818米处昆玉收费站。
6.G3012线K1798+054米处墨玉收费站。
7.G3012线K1815+882米处和田西收费站。
8.G3012线k1820+462米处和田收费站。
9.G3012线k1836+586米处和田东收费站。
10.G3012线k1857+325米处洛浦收费站。
11.G3012线K1870+384米处洛浦东收费站。
12.G0612线K2067+300米处尼雅收费站。
三、经上述1处普通国省干线非现场执法点和12处高速公路出入口非现场执法取证点记录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田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所有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货运机动车辆途经动态自动称重检测路段,驾驶人为达到干扰或者逃避动态自动称重检测目的实施,使用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故意遮挡号牌、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等违法行为的,由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计分。
五、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和田地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实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并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录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七、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处罚机关及地址:
1.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和田市台北西路494号,联系电话0903-2056372)
2.和田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田市北京西路22号,联系电话:0903-2522108)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田执法支队(地址: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218号,联系电话:0903-2562578,0903-2562033)
八、本通告自2022年5月15日起实行。
和田地区超限超载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和田地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和田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田执法支队
2022年5月1日